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因裝有心臟起搏器等不宜進行金屬探測器檢查的考生,應在檢查前聲明,并出示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如不提前聲明,后果自負。
3.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4.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5.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6.開考前3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有聽力考試的外語科14:45以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荚嚱Y束后方可交卷出場??荚嚂r間內非經允許不得離場。
7.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8.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9.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0.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規則本人已經仔細閱讀、認真學習,并自愿保證堅決遵守。
考生本人簽字:
日期:2020年6月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摘自教育部令第33號)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贁y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谖丛谝幎ǖ淖粎⒓涌荚嚨?;
?、劭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茉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菰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尬唇浛荚嚬ぷ魅藛T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邔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嘤靡幎ㄒ酝獾墓P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崞渌`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贁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诔u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蹞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軘y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萦伤嗣懊鎱⒓涌荚嚨?;
?、薰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咴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鄠?、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崞渌圆徽斒侄潍@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偻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谠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劭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芸荚嚬ぷ魅藛T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萜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4.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俟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诰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弁{、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芄室鈸p壞考場設施設備;
?、萜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俳M織團伙作弊的;
?、谙蚩紙鐾獍l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凼褂孟嚓P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軅卧?、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6.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俅婵忌蛘哂伤舜鎱⒓涌荚嚨?;
?、诮M織團伙作弊的;
?、蹫樽鞅捉M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國家考試作弊入刑的主要內容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涉考條款
1.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欧欠ǐ@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茢y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浅u他人答案的;
?、茸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善渌圆徽斒侄潍@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沤M織作弊的;
?、仆ㄟ^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谴嫠藚⒓涌荚嚨?;
?、仍诳荚嚱Y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善渌麛_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涉及考試招生違規處理的主要內容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
以上內容本人已經仔細閱讀、認真學習,并自愿保證堅決遵守各項要求,誠信應考。
考生本人簽字:
日期: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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